(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质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及军队各有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每2号,1988)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我们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卫生部 教育部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20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