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1-09-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的重要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 [2000] 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具体组织落实。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来源:

1、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拨付的维修专项经费;

2、报废仪器设备后回收的经费;

3、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

4、教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

1、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按年度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使用中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测、维修及相关劳务费支出。

2、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全校多媒体教学设施等公共教学平台和行政部门的办公设备及非教学单位的设备维修费用由学校专项维修经费支出。

3、一般仪器设备维修费用从各院(系、部)、所的包干经费中支付。

4、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章 维修原则及维修办法

第五条 使用单位需要对设备维修时,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都必须填写《昆明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修单》(一式二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交维修主管部门存档),到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办理报修审批手续,应将送修仪器设备的名称、原值、设备编号、故障填写清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依靠本部门的维修力量来解决,力争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院(系、部)。本部门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保管人向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系、部)领导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批准后可委托专业机构人员维修。

第七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昆明学院设备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再进行维修。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与设备处与供应商或厂方联系,按合同规定保修。

第九条 保修期外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属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或者需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应从使用保管单位年度包干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对于一次性维修费用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经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科鉴定后方能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单价2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修理事宜(原则上由设备的生产厂商维修)。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与设备处、修理单位三家共同协商,签订有关修理协议后,方可开始修理。修理完毕,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确定仪器已经修好,达到预期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第三章 维修保障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维修主要依靠学校仪器设备使用保管人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科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购置合同复印件等。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3、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使用人应翔实、完整地填写“昆明学院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 。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监管,每学期末各单位如实将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情况汇总后报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备案。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与设备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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