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院危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11-09-13 点击数:

为了加强危毒化学品的管理,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防止危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号)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87号令)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下列七大类:第一类是爆炸品;第二类是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是易燃液体;第四类是易燃固体;第五类是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六类是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七类是有毒有害药品和腐蚀性药品。

1、本办法中所指危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2、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简称为危毒化学品。

3、涉及危毒化学品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包括购买、保管、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责任与分工

第二条 分工与职责

1、学校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和保卫处分工协同负责学校危毒化学品的报批及采购管理工作。

2、保卫处设专人负责统一报批、统一办理“使用许可证”和“使用备案证明”,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昆明学院危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3、资产管理与设备处负责危毒化学品使用的审批,统一与供应厂(商)签订购销合同,统一进货等相关的手续办理;负责剩余危毒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等的集中委托处置工作。

4、学校各使用院系负责危毒化学品的入库、保管和领用、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5、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6、资产管理与设备处、保卫处、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危毒化学品的制度建设及对危毒化学品的保管、使用、处置等进行日常检查。实验员要建立自查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进行自查,确保危毒化学品无丢失,无被盗,无违章,确保危毒化学品安全储存和使用。

第三条 安全职责

1、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2、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特别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3、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毒化学品事故,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同时要迅速查清事故原因,防止事故再度发生,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5、根据危毒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切实保证储存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 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购买、使用危毒化学品,必须由实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品名、用途、用量等情况,并填报《昆明学院危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见附件1),经院系、单位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审批,由保卫处统一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危毒化学品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并向供货方出具我方购买证明,不得向未取得危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批准书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进行易危化学品的购买结算。

第六条 危毒化学品购入后要及时登记购买台账,如实记录所购危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等信息,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发票等购买凭证的复印件要妥善保存两年备查,购买凭证回执需交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危毒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原则上用量应控制在三个月内,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学期的用量。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购买危毒化学品,不准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危毒化学品,不准私自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危毒化学品。

第三章 危险及危毒化学品的入库及保管

第九条 危毒化学品由各使用院系化学品保管员验收入库并存放于专用存储柜中。

第十条 保管员要全面掌握危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危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第十一条 采购进来的危毒化学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后,直接交各使用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危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认真填写危毒化学品入库登记表(见附件2),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进出登记台帐,如实记录日常进出,相关材料保存两年备查。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把锁的“四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保卫处。

第十三条 危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库房、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置明显的标志,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盗、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实行专人保管。易燃易爆品、氧化剂不准混合贮存。危毒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特殊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要求:

1、遇木材着火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直接放在木架上。

2、蒸气有毒或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引起爆炸的物品应将瓶塞严密封闭,并置于阴凉通风处。

3、遇水燃烧如金属钠、金属钾等,必须浸泡在煤油中,再存放在砂箱里。

4、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库房,要每日定时通风,室内温度不得超过30℃。

5、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压缩气体(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特制的铁皮柜或单独房间内,保证用气的安全。

2、不可靠近热源,装有可燃、助燃气体的气瓶应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完好,专瓶专用,严格私自改装,挪做它用。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十六条 对现有的危险化学品,每周检查一次,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储存危毒化学品仓库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 危险及危毒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 领取危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由领用人(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到本单位保管人员处登记领取,领取量应以实验教学需要为准,不得超量领取。剩余的要当即退回仓库。做到“随用随领”、“随领随用”,领取人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存放危险化学品及危毒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按规定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

第十九条 本单位危毒化学品保管员必须如实记录发放日期、品名、数量、领用人等信息,登记表应随同领用单等原始资料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领用的剧毒品及危毒化学品立即配成溶液,用后将废液立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毒化学品的使用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及危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到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危毒化学品前,教师应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物品、爆炸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4、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应在安全范围之外,一般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二条 危毒化学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和保卫处。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危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废弃物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或存放。

第二十四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浸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回收点。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的(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及危毒化学品,严禁乱丢乱倒。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品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到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七条 剧毒品废弃物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和保卫处配合处置。必须集中收缴、储存的,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贴好标签后的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统一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二十九条 销毁处理由于过久失效变质的、或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及危毒化学品,必须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按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妥善处理。

第六章 安全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危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是直接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研究制订本单位危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学校保卫处代表学校与使用单位签订《昆明学院危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见附件3),使用单位要与危毒化学品使用的实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签订内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危毒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危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抢)、误用、流散等突发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公安处、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报告,由学校报告公安、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危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运输、使用、贮存、转让危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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