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9-04 点击数:

(云政办发[2010]4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云南省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编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1

货物类

A11

交通运输设备

A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

含轿车、越野车、大客车、面包车

A1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1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机和便携式

A1202

打印机

A1203

复印机

A1204

速印机

A1205

传真机

A1206

扫描仪

A1207

碎纸机

A1208

网络设备

含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

A1209

计算机通用软件

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

A1210

多功能一体机

A1211

投影仪

A13

一般设备

A1301

电视机

A1302

电冰箱

A1303

电话机

A1304

吸尘器

A1305

空气调节设备

A1306

锅炉设备

A1307

电梯

A1310

摄影、摄像设备

A1311

办公家具

A1314

通讯和监测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5

监控设备

警用项目除外

A1319

后备电源

A1320

档案设备

A1321

装订设备

A1322

会议音视频系统

A3

服务类

A34

会议服务

A9

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编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B1

货物类

B101

救灾物资

B102

防汛物资

B103

抗旱物资

B104

农用物资和设备

包括农业机械设备

B105

储备物资

B106

医疗设备和器械

B107

计划生育设备

B109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B110

警用设备和用品

B111

专用教学设备

B112

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B113

消防设备

B114

体育设备

B115

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B116

试验及检验监测设备

B117

检察诉讼设备

B118

法庭内部装备

B119

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B120

水利专用仪器设备

B121

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

B122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B123

文艺设备

B124

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B125

港口设备

B126

服装服饰

B127

特种车辆

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的监测、消防、医疗和电视转播等专业工作的车辆。

B128

发电设备

B129

变配电设备

B130

环保设施和设备

B131

疫苗

B132

药品

B133

印刷品

教材、图书、字画等

B2

工程类

B201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B202

建筑物的新扩改建和安装项目

B203

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

B204

市政建设工程

B205

园林绿化工程

B206

污水处理

B207

水利防洪工程

B208

交通运输工程

B3

服务类

B301

部门或系统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推广

B302

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B303

财政资金支付的保险

包括机动车辆保险、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森林火灾财产损失保险等

B304

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

B305

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B306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B307

印刷

B308

工程设计

B309

社会中介服务

包括咨询、会计、评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保险经纪、法律服务、招标代理等

B310

租赁

B9

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

三、分散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项目,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自行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公开招标限额为:货物和服务类8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20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以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

各州(市)、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对采购目录项目进行增减,并将调整情况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分散采购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包括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六、特殊采购

(一)突发事件急需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二)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的预算单位,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出发,纳入属地管理。

七、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云南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八、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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