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11-13 点击数:

云南省财政厅文件

云财采〔2015〕16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团体组织,各州、市财政局,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云南省人大和省政府关于提高工作效率的指示与要求,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进一步提高我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合同法》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中“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等规定,现将“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在制订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以及签订的合同文件等,必须明确该服务项目的履行期限。

二、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对第二年及第三年履行的合同,如果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则由采购单位按第一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条款直接向服务方支付价款。

三、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如果第二年及第三年履行合同时,由于市场等原因,价格发生变化且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部分,由采购单位按追加合同方式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的,需按新的服务项目进行政府采购。

四、第二年及第三年履行的合同(含追加合同)必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五、采购单位除了需将第一年的采购合同按规定进行备案外,还需在支付第二年、第三年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年度将当年的实施情况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年、第三年备案时需提供公告打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等。

六、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新的情况,请及时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8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预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本厅厅领导、总经济师,厅机关各处、室,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各处,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及各处,厅属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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