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1-09-13 点击数:

为加强我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和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必不可少的条件,且价值高、技术先进、结构复杂,必须进行专门管理。

第二条 管理范围:

(一)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总价值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大型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放射性的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必须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发展特色、合理配套,避免重复购置。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和采购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凡购买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一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拟采购贵重仪器设备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研究,确实需要添置,必须填写《昆明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报告》(见附件),并组织或参与论证。

第六条 《昆明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仪器设备概况。包括: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可供货厂商,仪器设备的主要功能和技术参数。

(二)可行性论证。包括:采购理由,校内外现有仪器设备情况,经费落实情况,使用、维护仪器设备技术人员情况,选型理由,预期绩效目标,仪器设备共享方案,开放承诺,采购人承诺。

(三)可行性论证结论。包括:论证意见和参加论证人员。

(四)审核审批意见。包括:实验室、院系(所、部)、相关业务处室、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和主管校长审核审批意见。

第七条 采购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仪器设备由院系(所、部)主持论证;10万元(含)至40万元人民币仪器设备由院系(所、部)主持论证,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参与;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主持论证。参与专家应当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产品技术专家中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比例应占专家组人数年的2/3。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八条 经主管校长批准采购的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按设备采购程序上报审批。采购方式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贵重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必须重新履行论证报批程序。

第九条 已批准采购的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单位应按照《昆明学院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有关要求,做好房屋、维护、管理等条件的配套与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保证到货时能具备验收、安装、调试和使用的条件;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后,采购单位应立即指定专人负责组成验收小组,着手消化资料,制定验收方案,做好验收的一切准备。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我校贵重仪器实行校、院系实验室二级管理,各院系须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贵重仪器制定管理、使用、操作、维修、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到校后,验收小组应按照《昆明学院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和采购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凡验收合格的要及时到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尽快投入使用,并将采购合同、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检修手册等资料的原件整理成册,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凡须索赔的不得错过索赔期。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即为管理单位。贵重仪器设备实行管理单位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开放使用,努力提高利用率,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采购单位须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管理的贵重仪器设备制定管理、使用、操作、维修、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管好用好每台贵重仪器设备是采购单位应尽的职责。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专业人员任技术负责人,负责仪器的检查、检修和校验,保证仪器的精度及良好状况,并在该负责人的指导下,由专人管理及安排使用。使用者事前必须接受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机操作。

第十四条 每台贵重仪器设备都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和配备使用记录本,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做好每次使用记录。要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性能指标校检和标定,做好维护记录,在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和精度不降低的前提下,尽量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要积极开发利用贵重仪器设备的各种功能和进行计量认证,努力取得对外技术服务的资质;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服务工作,努力提高贵重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贵重仪器设备应积极开发利用,提高其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凡以科研和对外技术服务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做到维护自理并逐步实现设备的保值,以做到设备投入的良性循环。对外开放的收费和管理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为加强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学校将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通知》精神,建立贵重仪器设备评价考核制度,主要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等进行评价考核。对于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使用率低、专管共用差的单位或个人,将责成限期制定出整改方案,必要时学校将另行托管。

类别

设备性质

机时数或机时数率(年)

03类仪器仪表

通用设备

420

专用设备

315

04类机械设备

315

05类电子设备

计算机类

420

其它电子设备

315

07类卫生医疗器械

280

08类文体设备

315

说明:

03类仪器仪表:

通用设备:420小时/年公式=3小时×4天×35周=420小时

专用设备: 315小时/年公式=3小时×3天×35周=315小时

07类卫生医疗器械: 280小时/年公式=2小时×4天×35周=280小时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年进行常规校验,要逐年、逐月进行常规维护、保养。所有校验、维护、保养都要按规范化表格做好记录。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 仪器若有故障,应设法尽快修理。凡须请校外单位修理的要报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批准。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修复,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写出详细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查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损坏,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检查,由技术负责人、管理单位和资产管理与设备处视损坏程度,提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理建议,报主管校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过高而没有使用价值的贵重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处理,收回残值。报废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管理单位和资产管理与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鉴定报告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已批准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不能自行拆卸、调拨或转让,必须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统一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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