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时间:2011-09-13 点击数:

为了加强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规范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采购、领用制度,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不属固定资产范围的物质、材料统称为物品,包括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

1、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材料、燃料、试剂、化学药品、纸张、实验用小动物等。

2、低值品:指价值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力使用的物品。如低值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磁盘等。

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固定资产范围的材料和低值品。如玻璃仪器、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与设备处负责全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所需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供应及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计划,确定使用范围,组织物品采购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部)在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所需的实验材料费,原则上由院(系、部)包干经费中支付。对于特殊专业需求耗材较大的院系,建议学院设专项基金从根本上予以解决。用于实验、课程耗材的经费投入比例应不少于年度使用部门总经费的10%,并可按人才培养环节需要适当增加。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需求,于每年10月底前向资产管理与设备处上报下一年度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使用计划,按要求详细填写《昆明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计划申请表》,经所在院系的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资产管理与设备处。

第五条 资产管理与设备处负责审核各教学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后,结合近五年的消耗规律,编制下达有关教学单位该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使用范围,实行限额包干。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要从严管理,单独申报,严格审批。

第六条 全校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原则上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按核准的计划统一组织集体采购。3万元以上的物品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严格执行《昆明学院关于物品采购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特殊物品及特征不明晰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由教学单位派实验技术人员与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共同采购。如遇零星急需购置的小额物品,可简化手续,经资产管理与设备处领导同意后由教学单位直接采购,材料的采购、验收、报帐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少量急需实验材料的零星购置及经费,各教学单位或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自行购置,所需经费从院系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大量实验材料(一次超过10000元的材料或低值物品)的购置必须填报相应的申请单,上报资产管理与设备处,经审批程序后方可采购与开支经费。

第十条 对购置任何实验材料经费报销,须单位负责人签字,由专职管理员或兼职管理员网上填写有关登记验收信息,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审核并打印验收单后(可集中办理)方可报帐。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加强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在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中的管理。做到严格规定使用范围,严格领用登记,保管责任到人。同时要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物相符,管理到位,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每年在学校经费决算效益评估时,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将组织对各单位实验材料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对于盲目购置导致实验材料浪费或闲置、非实验材料购置开支超标,将按照闲置数额和超标金额削减下年度实验材料费的金额。

第十三条 没有审批程序的购置,不遵照有关规定的采购、验收、报帐的现象,通报批评,情况严重者上报学校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十四条 要加强对贵重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的保管、领用管理以及实验残留物、废异物的处理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品的管理规定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做到严格管理,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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