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讨论稿 )

作者: 时间:2011-09-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根据学院应用型本科的办学定位,进一步加强学院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使用率,防止积压、防止公物私化,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生产、经营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使其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条 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在设备的计划、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损、报废处置的全过程中都必须实施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改造陈旧落后的设备,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使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手段不断得到加强。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范围

第四条 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部分。教育部规定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性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建设好管理队伍是做好设备管理工作的关键。根据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我院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系(部、处、馆、中心等)两级管理。

1、院级管理(一级管理):设备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全院设备及各类固定资产的计划、论证、审批、采购、验收、分配、建帐、使用、维修、改造、调剂、调拨、报损、报废、效益检查的全部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进口设备(包括接受捐赠)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系级管理(二级管理):由一位部门领导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配置、验收、使用、保管、维修、改造与报废鉴定的督促检查等组织管理工作。要重视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要坚持实行和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管理,科学使用。部门应选派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计算机基础的人员担任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力求稳定,不能随意变更,确需变动(退休或离岗)时,要认真清理现有资产,实物帐务核对无误后办好交接手续,方能离职,并将变动人员名单送设备处备案。

第五条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

1、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或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

2、单价在200元~500元(不含500元)以内、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设备为低值设备。但对于可公私两用的低值设备的管理按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执行。

3、单价在200元~500元(不含200元)以内、能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设备属易耗品。按《昆明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以及单价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较稀缺,或在院内较稀缺并具有一定精密性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昆明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一切经费渠道(教学、科研、行政、自筹、基建、实验收入等)购置(含赠送、自制)的设备的管理。家具类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计划管理(计划与购置)

第七条 各部门购置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实验教学的需要,在互通有无,修旧利废,挖掘潜力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制定出长期和近期规划,提出年度购置计划。在经费落实的前提下,申购单位根据昆明学院设备购置预算申报说明书的要求逐项说明、编写,送设备处初审汇总,分管副院长复审,院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列入年度计划。临时性计划同样履行上述手续。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设备,需报学院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各系提出的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准确,详细地将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价格(应充分作好市场调查)、数量及用途等填写清楚。以项目建设购置的设备,须确定项目负责人。

各单位核算设备经费时应将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场地装修(含防盗门、窗)费估算入内,设备处负责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若发现有不必要的重复购置,设备处有责任提出意见。

第九条 更改已批准的设备计划,须写更改项目报告,报批程序同上。

第十条 设备的订货合同,由设备处和申购单位与供货方共同签订。对使用部门急需购买的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必须先书面报设备处,设备处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购买。擅自先买后报的,一律不予报帐。

第十一条 设备购置,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技术管理(安装、验收、管理、使用、维护)

第十二条 安装: 购置计划批准后,申购部门要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立一个安装、调试小组,负责整个过程中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安装地点、条件(安装过程中校验用的仪器设备、检测用的仪表、各项配套设备以及专用工具,动力等)、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安装调试验收人员及负责人要一一落实。制定出安装、调试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职责,保证安装、调试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检查和督促辅助设施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协调处理并解决安装、调试工作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第十三条 验收: 设备的验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验收是保证所购设备质量和数量的关键,无论是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都要进行严格验收。

验收基本要求 :

1、实物及发票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应与合同书明细相符;

2、出厂合格证、装箱单、说明书及有关必备技术资料应齐全;

3、对设备、附件应按装箱单或合同清单逐项清点、核对,并对外观进行全面检查;

4、按设备订货合同的规定和设备说明书上的技术指标,开机逐条核对各项指标和功能;

⑴ 主机及配套设备分别检查验收;

⑵ 整机调试及运行检查验收;

⑶ 与样品比较检查验收。

5、进口设备,要有商检证明,并一定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退货或退修。

1、 退货

⑴ 未按合同要求供货;

⑵ 质量不好;

⑶ 以旧代新、以次充好;

⑷ 严重损坏,修复后不能保证质量;

2、 退修

⑴ 非主要部件损坏、修复不影响质量。

⑵ 零配件损坏,应更换或修复;

⑶ 调试达不到要求等一般性问题;

退货、退修问题须属厂家质量差、运输问题造成。质量不好退货或退修须在购置合同上拟定明确条款约束。

第十五条 计价转帐调入或无偿赠送,自制的设备同样要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的实施。厂商交货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接收,当货物收齐并安装调试完毕后,由项目负责人、使用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及设备处相关人员参加共同验收设备数量、外观验收由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质量技术验收主要由用户负责。验收后在《昆明学院资产购置验收单》上签字生效。

第十七条 设备验收完后,项目负责人要收集全部技术资料原件,交资产管理员保存,直到设备报废后才能销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交设备处归档,使用部门保留复印件。

第十八条 管理:院、系两级都要科学、规范、合理管理设备。对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按教育部统一信息编码对每台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

1、各级设备的管理人员,对设备负有直接责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审核、清查等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使用、改造、变动等情况,妥善保管各种资料。管理人员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院师生员工都应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2、设备领用人(使用人)要对所使用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3、设备维修保养,要定专人负责。一般在用设备的完好率,应符合教育部的规定,保持在90%以上。

4、贵重设备,要逐台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5、贵重设备实行上机证制度。未领到上机证的人员,不能单独上机操作。

第十九条 使用: 科学使用设备,使其在使用中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设备完成的实验,不必用精密仪器设备。

1、 各部门、实验室之间要互通有无,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提高使用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在确保本部门使用的前提下,所有设备均有义务向全院开放使用。

2、 院内部门互借,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或实验室主任批准;院外单位借用,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报设备处备案。设备借用,一律要办借用手续。归还时出借部门负责人和设备管理员、资产管理员与借方共同校验,如有破损或其它原因,需借方修复或酌情赔偿。院外单位借用应收取折旧费,其折旧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设备单价在千元以下者,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按千分之十到十五计价;单价为千元以上者,每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按千分之五到十计价。若不办理手续擅自出借构成各种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3、凡拥有贵重设备的实验室,都要制定对外服务管理办法。

4、学院设备,私人不得借回家中使用。情况特殊,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5、整机单价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实验室设备执行使用登记制度,不论作何种用途使用,一律由使用人如实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并随机保管,每年年底根据使用登记结果,计算设备的使用率,并交设备处核查统计。无使用登记的设备,使用机时原则上按“0”计算。

第二十条 维护、维修:维护、维修是设备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充分挖掘现有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1、实验室各种设备应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并定期对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进行校验、计量、标定,确保精度和性能,防止事故发生,延长使用寿命。

2、实验室应根据技术人员的职责和实际水平,有组织地开展设备自修工作,各种情况的修理按《昆明学院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实施情况如实记入《昆明学院实验室设备维修档案》。并列入实验人员业务考核范围。 经修理仍达不到精度要求的设备要降级使用。

第五章 经济管理

(建帐、调拨、报损、报废)

第二十一条 建帐:经济上采取两级帐、卡管理制度。

院级:用专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全院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及分户卡,每台设备由设备管理科统一编校内编号,每年组织一次全校性帐、物、卡的清查、核对工作。

系级:有本单位资产、设备明细帐(计算机账和手工账)。每年学院组织一次对各系设备及实验室的清查和盘点,清查和盘点中要做到“三清、二查、二符、一整洁”。三清:清理设备的总台件和总价值;清理当年新购设备的台件和新增价值;清理、积压和报废的仪器 。二查:查设备的投资效果,查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二符: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一整洁:实验室仪器摆放规范、整洁。

第二十二条 所有购入、调入、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济来源如何,统一到设备管理部门入帐,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不允许另建固定资产账或滞留账外或私人保存。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一律按原值入帐,已经入帐的仪器设备除发生下列情况应增减或调整其原值外,不得任意变动其账面值:

1、因技术改造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其设备原值;

2、有的设备不配套,后购置的原缺附件,按实价增加其设备原值;

3、原有的设备,因毁、损、折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4、发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5、维修仪器设备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其设备原值;

6、为保证账账相符,设备原值的增减、调整,均应到设备处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调拨:

1、 院内正常调拨由双方协商后,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到设备处办理调拨手续。不允许不办手续就擅自调拨设备;对院外调拨,必须先写申请报告,经使用部门主管领导与设备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到设备处办理下帐、移交手续。

2、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设备或利用率低、使用不合理的设备,设备处有权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置。

3、各系每年向设备主管部门填报一次闲置设备的清单,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但可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设备处进行有效处理。经设备主管部门确定,确有特殊用途,且其他设备无法代替的设备不纳入闲置设备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报损、报废:

1、设备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无法修复的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坏者;或修理费一次超过设备修复后价值的40%者;原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年完好天数在50天以下,无法改装者;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用的设备可办理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按要求填设备报废申请表,主管领导组织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三人以上)逐台鉴定,认真负责地写出鉴定意见,由设备处组织审核,报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经院领导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销帐。

2、对已批准报损、报废的设备(或零部件)要保持完整,账、物相符,上交设备处统一处理。不允许其他部门或个人私自处理。

3、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报废不留用,留用不报废),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可报经设备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拆卸、改装或留用;剩余部分仍交设备处统一处理。(留用设备不统计完好率)

第六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详见《昆明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七章 奖惩办法

二十六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各级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积极开展仪器设备管理的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工作,搞好调查研究与经验交流,逐步完善我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提高管理水平。学院每两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第二十七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条例,认真维护设备,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和使用效益,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一旦发生事故,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以及能同损坏、浪费、盗窃等不良行为坚持斗争的个人和单位,由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凡违反本条例,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并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1、采取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研制或改造设备成绩突出者。

2、解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检修中的疑难问题成绩突出者。

3、单机使用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延长设备寿命,提高使用效益成绩突出者。

4、设备开放程度高、功能开发多,积极参与闲置设备调剂、使用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处罚:

1、未经论证报批,不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购置设备,或在设备选型、配套和价格等方面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

2、对工作不负责,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影响使用寿命者;不重视设备维护保养,致使设备严重锈蚀、损坏和附件丢失者。

3、设备利用和开发不足,使用率不高,造成设备严重闲置者。

4、违反规定,越权办理设备调拨手续者。

5、 学生在实验过程损坏、丢失设备不报者,责任在指导教师,实验人员和教师损坏、丢失设备不报者,责任在实验室主任和部门领导,无论发生何种情况,部门国资管理员有权向上级甚至越级上报,一经查实,对隐瞒事故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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