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9-22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采购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市级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学院为了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需要,以确定、规范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货物、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贷款、自筹资金及科研经费采购货物、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院所有的资产采购项目实行“需求部门报预算,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汇总报批,根据市财政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工作制度,整个采购活动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公开采购程序,在节约学院经费的同时确保采购质量。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院采购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院长任组长,学院纪委书记、分管资产管理与设备处的副院长和分管后勤处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监审处、计财处、教务处、科研处、院办、图书馆及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不同采购项目,可邀请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专家参与采购工作。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具体负责学院采购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采购属于固定资产的项目,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均须上报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采购。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和服务。具体采购项目按照《昆明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依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依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依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对某些不宜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根据相关法规自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活动按如下程序进行:预算或者计划申请(论证)→审批→采购→验收→报账。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学院各系部于每年7月根据学院资产管理与设备处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年度采购项目预算,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汇总、审核后,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办公会按照学院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实际需求,本着“勤俭办事、精打细算、统筹兼顾、重点建设”的原则审批后,纳入学院年度预算,上报市财政。

第十七条 采购计划的审批

设备采购项目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小于3万元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由院长审批或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在出现突发事件时,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根据学院领导指示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采购项目,学院各相关部门的项目负责人须到资产管理与设备处领取相关表格,按要求认真填写。因填写错误,造成无法购置或购置错误时,责任一律由填表部门自行承担。

批复为委托采购中心或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代表学院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项目的负责人提供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的、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设备需求参数,采购人代表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根据项目要求指定相关专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参加,学院监审处和资产管理与设备处负责人参与整个采购活动。

批复为由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由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组织采购,学院监审处人员参与并监督整个采购过程。

第十九条 零星设备采购

各教学、科研、行政部门在学期中临时急需的零星设备采购,在落实资金后,由申购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就采购项目和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填写《昆明学院资产购置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并填写政府采购相关表格。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汇总后,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批复的采购方式在本季度内统一采购。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年终调整部门经费预算采购设备,应先到计财处报批调整计划,经批准后在10月10日前报资产管理与设备处。资产管理与设备处汇总各部门的计划后,按照采购申报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按批复的方式统一采购。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凡采购项目,其供应商确定后,资产管理与设备处会同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前,供应商应向学院交纳相当于采购项目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合同履行完毕、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学院全额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依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在合同范围内且不超出预算的条件下可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予以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且不得变更单价。

第二十三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如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合同,即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由学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将中标权授予第二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条款无法执行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的执行,但应尽快向另一方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已签约的采购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已签约的项目,也不可将已签约的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章 采购的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七条 采购验收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牵头组织,成立采购验收小组,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监审处、项目负责人及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员组成。技术要求较复杂的项目验收须请院内外专家参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应当签署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验收书必须有参与验收的所有人员的签字,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送资产管理与设备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审核并到计财处报账。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与设备处采购管理科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并上报昆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审批资料及时送达学院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按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付款。

第七章 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审处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主要内容为:

(一)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审处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学院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及时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并及时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采购活动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和学院教职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受理有关学院采购的投诉,并在30日内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使用国外组织及个人的贷款或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9-2011 Kunming University 昆明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浦新路2号 邮政编码:650214  
ICP备案号:滇ICP备15002642号-1 云教ICP备1105008号  公安备案号53019102000011